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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lián)合出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fā)布時間: 2014-08-11 | 28331 次瀏覽 | 分享到:


被撤銷標識的企業(yè),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每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另行發(fā)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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