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
第二十二條 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guī)定統(tǒng)計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編制的年度排放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在年度排放報告編制過程中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三)未按照規(guī)定制作和送檢樣品。
第二十三條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者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在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或者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過程中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yè)務。
技術服務機構因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yè)務;情節(jié)嚴重的,終身禁止從事前述業(yè)務。
第二十四條 重點排放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清繳其碳排放配額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時限前1個月市場交易平均成交價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五條 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由國務院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因前述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